違法見證買賣宅基地,律師事務所被判承擔責任
外地居民王先生想買一塊宅基地建房,跟東莞市沙田鎮(zhèn)跟一家村民簽訂了轉讓土地使用權協(xié)議書,還找了一家律師事務所來做見證。沒想到報建手續(xù)辦不下來,部分轉讓款未能退回。王先生遂將這家村民及律師事務所告上法庭。日前,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結此案,認定轉讓協(xié)議違法無效,村民應退回剩余轉讓款10萬元并支付轉讓款的相應利息,律師事務所明知轉讓協(xié)議違法還做見證,應對這家村民的還款責任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轉讓宅基地給外地居民 無法報建惹官司
東莞市沙田鎮(zhèn)民田某村村民黃阿婆名下有一塊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土地用途為住宅。
2017年6月7日,來自廣東省徐聞縣的居民王先生跟黃阿婆及其丈夫、兒子簽訂了一份《土地使用權轉讓協(xié)議書》,約定黃阿婆一家三口將其擁有的上述面積12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的土地轉讓給王先生使用,轉讓價158萬元,簽訂協(xié)議時支付128萬元,余款30萬元在黃阿婆家完成報建時付清,若因黃阿婆一家的原因不能報建的,需雙倍返還王先生已付款項。
簽訂協(xié)議書時,東莞一家律師事務所為他們作了見證,并約定合同需經(jīng)律師見證后生效。該律師事務所收取了由案外人雷某支付的見證費2000元。
協(xié)議簽訂前,王先生向黃阿婆家付了定金15萬元。2017年6月13日,王先生又付了113萬元,合計128萬元。同日,黃阿婆找來案外人雷某幫忙報建,給了報建費13萬元。
但報建手續(xù)并未能辦下,王先生買地建房的愿望也落了空。
2018年4月12日,王阿婆退給王先生115萬元,后現(xiàn)金還款3萬元,尚余10萬元未退。雙方對此發(fā)生紛爭。
2018年5月,王先生將黃阿婆一家三口以及某律師事務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退還定金10萬元及其利息、支付資金占用費128萬元的利息5.9萬元及雙倍賠償金25.6萬元。王先生認為,黃阿婆一家明知轉讓的土地無法報建,欺瞞真相仍然轉讓,該律所作為專業(yè)的法律服務機構,仍對協(xié)議進行了見證。根據(jù)協(xié)議約定,四被告應雙倍返還已付款即256萬元,王先生自愿按已付款的20%計算即25.6萬元。
黃阿婆家認為,他們已給了13萬元報建費給案外人雷某,并認為王先生跟雷某是一伙的,拒絕退還余款10萬元。無法過戶的原因不在于自己,自己沒有違約,無需賠償。
律師事務所則稱,在對上述協(xié)議進行見證前,該律所曾跟雙方談話,明確只對協(xié)議書中簽名的真實性進行見證,不對其他事項的合法性、有效性承擔責任。
協(xié)議無效賣家判退款 律所違法見證亦擔責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為合同糾紛。案涉協(xié)議書轉讓的是宅基地使用權。根據(jù)有關國家規(guī)定,宅基地使用權是指依法審批由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于建造住宅及從事一般生產(chǎn)勞動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分配的本村村民只享有宅用地使用權,未經(jīng)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轉讓、出租,而城鎮(zhèn)居民更不得到農(nóng)村購買宅基地。王先生并非涉案轉讓土地所屬的集體村民,案涉土地使用權轉讓協(xié)議書應屬無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因合同無效取得的財產(chǎn),應互相返還。黃阿婆家收了王先生轉讓款128萬元,應予退還,已退118萬元,還需退款10萬元。黃阿婆家稱,已付報建費13萬元給案外人雷某,且王先生與雷某是一伙的,以此為由拒退該10萬元,但未提出證據(jù)證明雷某與王先生存在委托代理關系或其他關系,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對黃阿婆家的上述主張不予采納。若黃阿婆家認為雷某侵害其合法權益,可另案向雷某主張權利。王先生訴請的利息屬于法定孳息,屬于合同無效后返還的財產(chǎn)范圍,依法計算支持。王先生訴請的資金占用費實為占用土地轉讓款128萬元期間的利息,屬于法定孳息,也應一并返還。因涉案協(xié)議書無效,雙方約定的賠償金亦無效,王先生要求雙倍賠償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
王先生作為一個缺乏法律知識的普通人,所作購買決定一定程度上是出于對該律師事務所見證意見的合理信賴。該律師事務所明知轉讓行為明顯違法,仍約定經(jīng)律師見證后生效的條款,并出具律師見證書,存在重大過失,其過失與王先生受到侵害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律師事務所稱,見證前已對各方當事人談話,只對其簽名真實性進行見證,以此主張免責,違反《律師見證業(yè)務工作細則》規(guī)定,屬于無效,法院對此不予采納。
王先生自身沒有對農(nóng)村宅基地轉讓法律問題沒有充分注意,其損失應先由黃阿婆家承擔,律師事務所為間接責任人,應在黃阿婆家不能履行的情況下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2018年6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黃阿婆家向王先生退還轉讓款10萬元及其利息;支付占用土地轉讓費128萬元期間的利息;上述律師事務所對黃阿婆家的上述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判決下達后,各方均無上訴。日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律師違法見證 律所要承擔賠償責任
承辦本案的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沙田法庭副庭長林健華法官稱,律師見證是指律師應客戶的申請,根據(jù)見證律師本人親身所見,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依法對具體的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一種活動。
根據(jù)《律師見證業(yè)務工作細則》規(guī)定,承辦律師在出具《律師見證書》前,應先對客戶所要求見證的事項是否合法等內(nèi)容進行審查。作為提供法律服務的機構,律師事務所如果明知事項違法,還進行見證并出具律師見證書,顯然與律師見證所要求的專業(yè)法律知識及相關事項的審查要求不符,未能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存在重大過失,應當對客戶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